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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78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78號

上訴人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上訴人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年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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