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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上訴人
何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耀威
被上訴人
微風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5,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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