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62號
- 上訴人
- 黃銘昌
奚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彭惠美、黃芊佩(原名:黃蕙娟)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金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127,825元(21,051,648+15,076,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94,9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