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張楊寶蓮
- 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毓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69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27 號│├──┬───────┬──────┬──────┬─────┬─────┤│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民 國) │ (民 國) │(新臺幣)│ │├──┼───────┼──────┼──────┼─────┼─────┤│001 │黃重雄、陳秋永│82年4 月7日 │未記載 │1,000萬元 │CH107880 │├──┼───────┼──────┼──────┼─────┼─────┤│002 │黃重雄、陳秋永│82年4 月2日 │未記載 │2,000萬元 │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