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469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比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羅桂筍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 年度事聲字第469 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469號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3 年度事聲字第469 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