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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橡園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橡園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陳明債權人即聲請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名稱、住所,暨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之旨,惟因聲請人雖於103 年4 月17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4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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