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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3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35號

上訴人
高成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3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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