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10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