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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00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柄縉蕭涵勻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00號

抗告人
孫燕煌
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相對人
林鴻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項應增列「其餘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所為之裁定已於理由欄第四段載明抗告人不得於本件解任臨時管理事件一併請求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惟主文欄漏未記載抗告人「其餘抗告駁回」,而有顯然之錯誤,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0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臨時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