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00號
- 抗告人
- 孫燕煌
- 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 相對人
- 林鴻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項應增列「其餘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所為之裁定已於理由欄第四段載明抗告人不得於本件解任臨時管理事件一併請求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惟主文欄漏未記載抗告人「其餘抗告駁回」,而有顯然之錯誤,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