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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國字第19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於書狀內表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2 項、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國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聲請回復原狀,惟未釋明其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僅陳稱承審法官有多件另案因枉法裁判被聲請人依法聲請迴避中,竟枉法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參與審理本件案內損害賠償一案,故意枉法裁判,除未依法於該案裁判書內載明理由之違法外,又隱匿民國103 年4 月14日民事聲明聲請本件訴訟費由被告單位等負擔等狀等云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