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
- 抗告人
- 張世達
- 相對人
- 張宗揚
上列抗告人張世達與相對人張宗揚間,因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
上列抗告人張世達與相對人張宗揚間,因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