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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賴惠慈張宇葭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

抗告人
張世達
相對人
張宗揚

上列抗告人張世達與相對人張宗揚間,因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