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號
- 原告
- 林心瀅
- 被告
-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照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緒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