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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號

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號

原告
林心瀅
被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照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複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