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8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朱珮君
- 被告
- 菊潭企業社即王憲生
陳詩輝
劉興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與理由欄第二頁第二十四行關於日期「103 年3 月416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3 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