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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2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42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34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二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王彥文之債權人,有利害關係,因王彥文自其被繼承人王崔谷處繼承遺產,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342號判決分割完畢,聲請人為了解王彥文繼承之遺產情況,爰聲請閱覽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34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主張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4 年度北簡字第7555號宣示判決筆錄、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342號判決為佐,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34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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