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正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9萬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2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9萬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2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