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許麗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長儀間返還建物改良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