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明定
周聰明
周鴻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秀琴、林周玉秀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6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1,616,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3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