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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40號

確認黨員資格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仁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間因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上訴人本於會員之身分上權利有所請求,而屬「非財產權訴訟」,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4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黨員資格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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