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仁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間因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上訴人本於會員之身分上權利有所請求,而屬「非財產權訴訟」,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