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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2號

上訴人
許洵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佳芬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為新台幣(下同)246,136元(主文第1項)及165萬元(主文第2項),經分別計算後,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及26,002元,總計應繳29,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