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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釙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學詩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撤下白布條、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則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25元(即:4,500元+4,500元+38,625元=47,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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