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釙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學詩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撤下白布條、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則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25元(即:4,500元+4,500元+38,625元=47,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