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
- 上訴人
- 許益誠
- 被上訴人
- 偕芳悅
李瑞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元(見102 訴609 號民事卷㈠第244 頁、252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