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27號
- 上訴人
-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因103 年度重國字第27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3,355,5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4,8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