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文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金鍊因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3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9,9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如非全部上訴,請另依上訴利益核算之),亦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依法亦應補提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