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 上訴人
- 陳建華
- 被上訴人
- 陳碧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6,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9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6,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9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