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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給付眷改條例權益對價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上訴人
陳建華
被上訴人
陳碧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6,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9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眷改條例權益對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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