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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

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李陸華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

上訴人
謝博丞
即原告
3樓
被上訴人
呂建發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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