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
- 原告
- 李瑞琴
- 原告
- 李麗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律師
- 原告
- 李世揚
- 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律師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和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盈餘分派無效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民國97至102 年度盈餘分派無效,而據被告陳明被告97至102 年度之盈餘分派共計新臺幣(下同)2 億0,295 萬7,096 元(見本院卷第190 頁反面),並提出股東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4 至197 頁);原告李世揚亦表示係要確認上開盈餘分派為無效(見本院卷第221 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 億0,295 萬7,0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 萬4,792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68 萬1,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