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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

確認盈餘分派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徐千惠曾育祺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

原告
李瑞琴
原告
李麗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原告
李世揚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律師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和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盈餘分派無效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民國97至102 年度盈餘分派無效,而據被告陳明被告97至102 年度之盈餘分派共計新臺幣(下同)2 億0,295 萬7,096 元(見本院卷第190 頁反面),並提出股東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4 至197 頁);原告李世揚亦表示係要確認上開盈餘分派為無效(見本院卷第221 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 億0,295 萬7,0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 萬4,792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68 萬1,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盈餘分派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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