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重 訴字第1292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5萬262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