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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姜悌文李陸華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上訴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見龍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
│        │更正前            │更正後                  │
├────┼─────────┼────────────┤
│上訴人( │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高雄市崗山區本洲里工西路│
│即被告) │51號8樓之4        │3號                     │
│之地址  │                  │                        │
├────┼─────────┼────────────┤
│法定代理│李清良            │洪介文                  │
│人之姓名│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