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賴惠慈張宇葭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原告
余百仁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林翠娥 原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3

      蔡朝雨

      蔡春櫻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蔡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於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以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八零北建字第四五六號所」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年以萬華字第0一八五四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二、及貳、一、中關於「債權範圍580 分之173 ,即173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範圍580 分之85,即8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