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 抗告人
- 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百宣實業有限公司等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百宣實業有限公司等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