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鄧雅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DILIGENT INT’L CORP LIMITED間給付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