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