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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秀卿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秀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秀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3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