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張晴慧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佳朗集團有限公司(BEST LEGEND HOLDINGS LTD.)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頂瞬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叁角柒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五二七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