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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青凱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文明
即債務人
周 惜
即債務人
頂瞬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佰柒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陸角,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自起息日至清償日止,按各筆利率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