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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廖見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玉璽

      孫定一

一、債務人林玉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對債務人林玉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定一清償之。

二、債務人林玉璽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定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6號)
(一)1.緣債務人林玉璽邀同孫定一為保證人,與聲請人共同簽
   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借款新臺幣8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
   民國101 年3 月21日起至108 年3 月21日止,利息及違約
   金之約定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第四、七條約定。
   2.詎料債務人自103 年10月21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
   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所示金額未為清償,迭
   經催討仍不置理,債權人依借據第11條約定,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依約自應清償前揭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