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蘇正芳
- 即債權人
- 張俊堯
- 即債權人
- 陳建男
- 即債權人
- 陳素珠
- 即債權人
- 陳碧蘭
- 即債權人
- 符護耀
- 即債權人
- 李學倫
- 即債權人
- 劉東達
- 即債權人
- 王宥榆
- 即債權人
- 王維誠
- 即債權人
- 劉素瓊
- 即債權人
- 楊紹華
- 即債權人
- 許秋娥
- 即債權人
- 何世珊
- 即債權人
- 黃慧英
- 即債權人
- 王薛豪
- 即債權人
- 何學露
- 即債權人
- 陳硯斌
- 即債權人
- 朱雨杉
- 即債權人
- 鍾明道
- 即債權人
- 石英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 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正芳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玖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俊堯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壹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建男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貳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珠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叁拾壹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碧蘭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符護耀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學倫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東達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宥榆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維誠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柒仟陸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素瓊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紹華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秋娥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世珊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慧英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薛豪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學露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硯斌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雨杉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明道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英珠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三、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