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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蘇正芳
即債權人
張俊堯
即債權人
陳建男
即債權人
陳素珠
即債權人
陳碧蘭
即債權人
符護耀
即債權人
李學倫
即債權人
劉東達
即債權人
王宥榆
即債權人
王維誠
即債權人
劉素瓊
即債權人
楊紹華
即債權人
許秋娥
即債權人
何世珊
即債權人
黃慧英
即債權人
王薛豪
即債權人
何學露
即債權人
陳硯斌
即債權人
朱雨杉
即債權人
鍾明道
即債權人
石英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 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正芳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玖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俊堯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壹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建男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貳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珠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叁拾壹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碧蘭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符護耀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學倫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東達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宥榆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維誠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柒仟陸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素瓊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紹華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秋娥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世珊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慧英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薛豪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學露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硯斌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雨杉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明道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英珠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三、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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