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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遵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建昇

      李璨如

      李陳彩雲

      李垂勲

一、債務人李建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璨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李建昇、李垂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建昇、李陳彩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李垂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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