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遵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建昇
李璨如
李陳彩雲
李垂勲
一、債務人李建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璨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李建昇、李垂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建昇、李陳彩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李垂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