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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楊義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65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1年1月31日北院木100司執全未字第653號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庭104年1月19日北院木民翔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通知、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影本)為證。

二、查聲請人前於104年1月14日已就同一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限期起訴事件受理,該事件迄未終結,經調閱該事件卷宗審核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為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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