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60號
- 聲請人
- 楊義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65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1年1月31日北院木100司執全未字第653號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庭104年1月19日北院木民翔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通知、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影本)為證。
二、查聲請人前於104年1月14日已就同一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限期起訴事件受理,該事件迄未終結,經調閱該事件卷宗審核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為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