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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5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28號

聲請人
吳弘成
相對人
翁蓮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聲請人吳弘成及同案原告吳淑芬、吳敏惠(下稱吳淑芬等2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617號判決吳弘成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吳淑芬等 2人全部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七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吳淑芬等 2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 (按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將系爭2樓建物內之浴廁及系爭1樓建物之臥室依原判決附表及附圖所示方式修繕至不漏水) 亦提起上訴,該部分之被上訴人即吳弘成,該部分嗣經吳弘成合法變更而認為已撤回,撤回後相對人已非上訴人(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判決第4頁第11行),吳弘成變更聲明:翁蓮美應將系爭2樓建物內之浴廁依附表及附圖所示方式修繕至不漏水;將同號1樓建物之臥室及浴室依附表及附圖所示方式修繕至不漏水。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判決吳淑芬等2人上訴及擴張為無理由、吳弘成變更之訴為有理由,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吳淑芬、吳敏惠上訴部分由吳淑芬、吳敏惠負擔;關於變更之訴訴訟費用部分由翁蓮美負擔,而告確定。相對人翁蓮美僅就變更之訴之訴訟費用為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調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617號案卷審核結果:

㈠查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元,由吳弘成及吳淑芬等2人共同繳納,有繳款人為其3人之收據附於第一審卷足憑;又吳弘成繳納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90,000元及 SGS鑑定費25,000元,亦有匯款人均吳弘成之匯款委託書證明聯3紙影本在卷可稽,是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21,610元【計算式:6,610+90,000+25,000=121,610】,依第一審判決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七分之一即 17,373元【計算式:121,6101/7=17,37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餘104,237元由原告即吳弘成及吳淑芬等 2人共同負擔。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判決認定吳弘成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吳淑芬等 2人之上訴部分為無理由,是吳弘成及吳淑芬等2人依第一審判決應自行負擔104,237元部分已先確定。相對人應負擔17,373元部分因相對人就該部分上訴於第二審,未先確定,該部分嗣於第二審經吳弘成變更訴之聲明。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為1,500元,由相對人預納,有收據附於該第二審卷足憑,該部分之被上訴人為吳弘成,嗣該部分經吳弘成合法變更,依第二審判決意旨,關於變更之訴訴訟費用部分由翁蓮美負擔;又吳弘成及吳淑芬等2人共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有繳款人為其 3人之收據附於該第二審卷足憑,其中吳弘成繳納部分,因吳弘成未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上訴,而於第二審追加請求賠償100,000元部分,亦經撤回,故應由吳弘成自行負擔,不列入計算;至吳淑芬等2人繳納部分非本件聲請裁定範圍,且依第二審判決意旨,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吳淑芬、吳敏惠上訴部分,由吳淑芬、吳敏惠負擔,縱吳淑芬等 2人追加為本件聲請人,亦應不列入計算,是吳弘成主張將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列入計算,不應准許。

㈢綜上,相對人應就變更之訴訴訟費用部分為負擔,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873元【計算式:17,373+1,500=18,873】,已預納1,500元,尚少納17,373元【計算式:18,873-1,500=17,373】,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73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52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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