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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54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54號

                    105年度婚字第74號

原告
原告
反請求被告 張周苗英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被告
張燦園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六項關於「壹仟壹佰零捌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仟壹佰零捌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5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