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54號
105年度婚字第74號
- 原告
- 即
- 原告
- 反請求被告 張周苗英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寧律師
- 被告
- 張燦園
- 訴訟代理人
- 王琛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六項關於「壹仟壹佰零捌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仟壹佰零捌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