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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

原告
陳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告
陳素煌
被告
陳金能
被告
陳河楷
被告
陳河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裁定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5年4月21日以104年度家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在案,該判決業經確定,有判決書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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