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
- 原告
- 陳素月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安律師
- 被告
- 陳素煌
- 被告
- 陳金能
- 被告
- 陳河楷
- 被告
- 陳河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裁定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5年4月21日以104年度家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在案,該判決業經確定,有判決書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