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周猶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又新律師
- 被告
- 周阿黎
- 被告
- 周阿明
- 訴訟代理人
- 周阿黎
- 被告
- 周雅華
- 訴訟代理人
- 侯水深律師
- 被告
- 葉周德瑩
- 被告
- 周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周阿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一「威鈞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所為104 年度家訴字第5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將編號一「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威鈞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