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郭益良
郭琇婉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88號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0,383,887元{計算式:41,535,548元(遺產總值)X1/4(所得利益)=10,383,887元},上訴人郭益良、郭琇婉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