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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6號

返還工程款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雯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126號請求返還工程款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6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保證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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