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雯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126號請求返還工程款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126號請求返還工程款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