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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6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6號

聲請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
林學圃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尚應補費3,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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