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6號
- 聲請人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譯慶
- 相對人
- 林學圃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尚應補費3,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