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建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生全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9,720 元〔計算式:(25+58.5)平方公尺× 3,000元+(8 +62+40+34+38.5+40+22+188 +87+79+40+22+24+137 +34+22.5+38+66+24+105 +48+32+10)平方公尺×660 元+(10+22+14+8 +62)平方公尺×660 元=1,119,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