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長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明哲
- 即被告
- 戴志揚
- 即被告
-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根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部分,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伍拾元(計算式:4,500 元+75,750元=80,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