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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告
吳美莉
原告
洪偉傑
原告
洪偉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被告
世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定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曉華
法定代理人
陳澐萱
訴訟代理人
暨送達代收 蘇信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參加人
洪祺袚
訴訟代理人
馬翠吟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五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為討論與選舉事項第一案『改選本公司董事議案』與第二案『改選本公司監察人議案』之決議均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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