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9號
- 上訴人
- 呂道明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順貴、林進郎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1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茲因上訴人具狀表示於105年2月18日出國,於同年3月3日返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